(2017)冀0827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杨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杨瑞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1216号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山后村。法定代表人:周欣,职务董事长。被告:杨瑞东,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唐杖子村椴树沟大庄*号,现住承德市平泉县党坝镇广源饭店。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瑞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水泥款73000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杨瑞东在椴树沟建养猪场,在我公司赊购200吨普通42.5#水泥,水泥价值73000元。于2013年12月4日,被告杨瑞东向我公司出具欠据。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被告杨瑞东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水泥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杨瑞东经营椴树沟养猪场向原告赊购水泥,2013年12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水泥款人民币73000元,发票已开。欠款人:杨瑞东,时间2013年12月4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未给付原告该笔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杨瑞东为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对欠原告水泥款事实的认可,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水泥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泥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时间未做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瑞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人民币7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杨瑞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海审 判 员 张春光人民陪审员 李佳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