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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与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洪建设,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游小平。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28341号原告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8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周 琦审判员  谈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