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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杨志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英,廉春云,屈韶波,杨志,李发勇,支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秦秀英,女,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曲沃县。申请执行人:廉春云,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申请执行人:屈韶波,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杨志,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李发勇,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绛县。被执行人:支冬卫,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本院做出的(2016)晋10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志、李发勇、支冬卫银行存款各5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