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田芝、赵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田芝,赵英民,李昕,房斐斐,和飞,马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田芝,女,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民,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雨,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禹州市南大街104号附2号,系村委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昕,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斐斐,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飞,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芳,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许昌县。上诉人郭田芝、赵英民因与被上诉人李昕、房斐斐、和飞、马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田芝、赵英民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田芝、赵英民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田芝、赵英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郭田芝、赵英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