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建二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78号被告人赵建二,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台山市。2016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赵建二驾驶粤J×××××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搭载一名中年男子(另案处理)从台山市窜到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腾飞街与荣华街交汇的十字路口处,以买鸡为由骗被害人黄某1驾驶粤J×××××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将鸡送到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荣华北街2号门口,然后趁被害人将鸡笼从摩托车上解下来不备之机,将被害人的摩托车启动抢走。得手后,赵建二将抢来的摩托车交由上述中年男子驾驶,其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一起离开恩平市。经鉴定,上述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400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赵建二在台山市美景新村33号701房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赵建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建二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建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不是抢摩托车,仅是由于摩托车坏了,向路旁的阿伯借的涉案被抢摩托车去购买零件维修,买完零件后就将摩托车归还给那个阿伯。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赵建二驾驶粤J×××××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搭载一名中年男子从台山市来到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腾飞街与荣华街交汇的十字路口处,赵建二停车后,在飞鹅塘市场附近的长安药店门口处,见到被害人黄某1在卖鸡,遂上前称因家中要办喜事,要将对方的鸡全部买下来,但要求对方送货至家中。被害人黄某1信以为真,驾驶粤J×××××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搭载两笼鸡跟随被告人赵建二去到荣华北街2号,赵建二佯称没有带住宅钥匙,要求先对两笼鸡进行称重。趁被害人黄某1卸鸡笼时,启动粤J×××××号牌摩托车并佯称借车去找老婆拿钥匙,不理会黄某1的拒绝,直接将摩托车开走,黄某1追赶不及。赵建二抢得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开至自己摩托车停放的位置,将抢来的摩托车交给同来的中年男子,自己驾驶粤J×××××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两人一起驾车离开恩平。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赵建二在台山市美景新村33号701房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相关书证⑴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建二的身份情况与起诉书认定的基本情况一致。⑵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恩平市新塘镇派出所于2016年10月9日在被告人赵建二家中抓获赵建二,被告人赵建二无自首情节。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赵建二的作案工具粤J×××××号牌紫色铃木牌二轮男装摩托车一辆。⑷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建二的犯罪信息。⑸赵建二违法犯罪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建二的犯罪经历。⑹恩平市新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建二拒不供述同案人具体个人信息情况,致同案人未能缉拿归案。⑺车辆信息表,证实被害人黄某1被抢走的粤J×××××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的车辆登记情况。2、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2述称,2016年9月6日早上80时30分许,其在飞鹅塘市场附近的长安药店门口处卖鸡。有一名男子称要购买全部的鸡并要求黄某2将鸡送到他的家。黄某2信以为真,驾驶粤J×××××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装载两笼鸡跟随该名男子去到荣华街2号,该男子称没有带家的钥匙,要求黄某2将摩托车上的两笼鸡先拿下来称重。黄某2将摩托车熄火后但没有拔钥匙就下了车,当其将摩托车上的两笼鸡解下来时,该名男子趁其不备骑上摩托车,称要借摩托车去拿钥匙,不理会黄某2的拒绝,直接将摩托车启动开走了,黄某2追赶不及,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黄某2在公安机关准备的12张不同男性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是抢走她摩托车的人。1号照片是本案被告人赵建二。4、被告人赵建二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建二辩称自己没有抢摩托车,仅因当时摩托车坏了,向路旁的阿伯借的涉案被抢摩托车去购买零件维修,买完零件后就将摩托车归还给那个阿伯。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建二实施犯罪的现场。6、视听资料从监控摄像头下载的监控录像光盘3张,证实被告人赵建二抢夺被害人黄某1摩托车,将抢得的摩托车交给同伙,并一起逃走的全过程,被告人的摩托车也没有坏,而是被告人赵建二开着自己的摩托车与同伙一起逃走。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的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二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抢夺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二在庭审中辩称因自己的摩托车坏了,是借别人的摩托车去购买零件维修,而不是抢夺。经审查,被告人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及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既不退赃,也没有交纳罚金,且还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建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赵建二退赔给人民币5400元给被害人黄三妹。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粤J×××××号牌紫色铃木二轮男装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恩平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述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森滚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梁树新书 记 员 甄柏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