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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惠娟与陈曙明、浦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惠娟,陈曙明,浦群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民初3695号原告:金惠娟��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嘉兴市秀洲区,现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陈曙明,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浦群山,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金惠娟诉被告陈曙明、浦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月16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浦群山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曙明、浦群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惠娟诉称,2006年5月31日,被告陈曙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陈曙明来原告家拿去500000元现金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利息按年息100000元计算。被告借款后,迟迟不愿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下落,均无结果。被告浦群山与被告陈曙明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曙明向原告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0元,起诉后利息计算仍按年利息100000元至被告履行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曙明、浦群山未答辩。原告为证明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有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曙明于2006年5月31日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表、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28日协议离婚的事实,被告陈曙明借款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认证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可以采纳。本院依据可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是经营企业的业主,两被告原系夫妻。2006年5月31日,被告陈曙明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陈曙明在原告住处将现金500000元拿去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同时约定年利率为20%,即年利息为100000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本息。同时还查明被告陈曙明、浦群山于200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28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曙明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后应及时归还原告。原、被告约定年利率20%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仅主张被告借款之时到起诉期间即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的借款利息500000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起诉后利息仍按年利率20%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即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曙明向原告借款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被告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浦群山应对被告陈曙明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曙明、浦群山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惠娟借款50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之后利息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4620元,由被告陈曙明、浦群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国强审 判 员  刘晓序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