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凡中刚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凡中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94号罪犯凡中刚,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9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凡中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宣判后,2011年12月2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于2015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凡中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凡中刚于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李某家中,趁无人之机,窃得黄金吊坠、玉吊坠各一个,价值1250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刀将李手部、臂部划伤,并抢走现金394元。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了被害人。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凡中刚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罪犯凡中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凡中刚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凡中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凡中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