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子水与马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子水,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谢子水,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被执行人马丽,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住铜仁市六场路河。本院在执行谢子水申请执行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谢子水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马丽支付申请人谢子水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谢子水于2017年5月8日以与被执行人马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