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阮周杰与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周杰,南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787号原告:阮周杰,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南宇,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周杰与被告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7元,由原告阮周杰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阮 静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