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农建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农建秋,马泽光,朱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南路66号,负责人龙勇刚。被执行人农建秋,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马泽光,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朱少花,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农建秋、马泽光、朱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农建秋、马泽光、朱少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农建秋、马泽光、朱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宝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