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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文法与余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法,余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13号原告:黄文法,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余振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文法与被告余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黄文法于2017年5月23日以余振贵已与黄文法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文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法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黄文法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