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文法与余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法,余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013号原告:黄文法,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余振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文法与被告余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黄文法于2017年5月23日以余振贵已与黄文法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文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法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黄文法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