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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秋生、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秋生,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8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关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李秋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23D。法定代表人:马建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生、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振洲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