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秋生、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秋生,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18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关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李秋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23D。法定代表人:马建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生、河北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振洲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