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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7月,被告人高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三王村十一组租赁村民22.5亩基本农田进行堆砂,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12号鉴定意见认定:高某某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砂堆压占,地面挖损、机械往返压实,土地复垦整理工程量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程度毁坏。又查,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土地行政违法案件处罚相关证据、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