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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元福、丛红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元福,丛红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元福,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丛红伟,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洲,文登区张家产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上诉人徐元福因与被上诉人丛红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徐元福主张2012年经张启军介绍承揽了丛红伟饭店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并提供了张启军签字确认工程量的书面材料,丛红伟认可其饭店内外墙涂料粉刷工程是张启军联系人员施工的,但主张张启军欠付其餐费多次索要未果,张启军协商为其粉刷饭店,抵顶部分餐费。因此,张启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并保证其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征求徐元福的意见通知张启军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2、徐元福就涉案纠纷曾于2014年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但因没有缴纳诉讼费未予立案,2015年又以丛红伟、张启军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2015)威文高商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以“原告所诉被告张启军信息有误,原告无法提供明确信息”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徐元福的起诉,但从该裁定的理由及所引用法条看,明显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元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董光成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代理审判员  刘颖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