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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松,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术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员邓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松于2012年为其母亲彭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2013年9月1日,彭某去世。XX松为了继续领取彭某的养老保险金,遂带领彭某2于2014年、2016年两次冒名顶替彭某进行资格年审,并以此为基础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35250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XX松将骗取的人民币35250元退还至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保险服务所。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XX松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竹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XX松的供述与辩解;且有证人郑某、张某、彭某2的证言;户口信息、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银行凭证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民币35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XX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松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XX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