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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舒栓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舒栓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72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栓敏,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舒栓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