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铭、闫子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闫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347号申请人:李铭,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子坤,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铭与被执行人闫子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归还赔偿款后,向本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现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