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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代二波与孟庆浪、刘实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二波,孟庆浪,刘实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86号原告:代二波,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孟庆浪,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被告:刘实现,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二波与被告孟庆浪、刘实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二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代二波已预交),由原告代二波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军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