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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米金龙与杨迎福周余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迎福,周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2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米金龙,男,汉族,1986年0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杨迎福,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周余凤,女,汉族,1974年0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米金龙与被申请人杨迎福、周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渝0152执保2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案外担保人郑红在XX银账号XXX内存款9000元。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米金龙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故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担保人郑红在XX银行账号XX内存款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