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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中宾、孟繁利、赵玉龙、王玉莲、王忠伟、丰华、王中辉、李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王中宾,孟繁利,赵玉龙,王玉莲,王忠伟,丰华,王中辉,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王中宾,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身份证号230125197105105018被执行人孟繁利,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身份证号230125196903165029被执行人赵玉龙,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身份证号230125197106125010被执行人王玉莲,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身份证号230125197006025020被执行人王忠伟,田,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身份证号230125197305055131被执行人丰华,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身份证号230125197708192122被执行人王中辉,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大兴村孟家屯,身份证号230125197604265016被执行人李晶,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明礼村前石屯。身份证号23012519870814212X本院在执行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中宾、孟繁利、赵玉龙、王玉莲、王忠伟、丰华、王中辉、李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河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