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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欧阳文彬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文彬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文彬,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高中文化,居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高逾斌,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文彬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文彬及其辩护人高逾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17时25分,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国道324向罗平金鸡收费站处公开查缉时,从欧阳文彬聘请商某,4驾驶的一辆号牌为赣A×××××(赣A×××××)的红色重型厢式半挂车内当场查获其非法运输的烟草薄片570包,净重16530公斤,经鉴定,该烟草薄片价值人民币11690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文彬非法运输烟草薄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并提出证人证言、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欧阳文彬辩称,我不是货主,我只是人家喊我去押运的,我不知道是什么,只知道是烟筋,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高逾斌认为,指控被告人欧阳文彬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主犯从犯也就无从谈起,请求判决被告人欧阳文彬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17时25分,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国道324线罗平金鸡收费站处公开查缉时,从欧阳文彬押运由商某,4驾驶的一辆号牌为赣A×××××(赣A×××××)的红色重型厢式半挂车内当场查获非法运输的烟草薄片570包,净重16530公斤,经鉴定,该烟草薄片价值人民币1169084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证实,我是昆明晨锋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6月2日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玉溪信息部的付老板打电话给我,他说有一个到广东河源的货,16吨,是别人不要的粉末物质,具体是什么也没说,要找一个13米的车,运费总的15600元,他要提走4000元的运费差价,给我们信息部报的运费11600元,我的信息费要从11600元中提,我说好,有车我和他联系。得到这个信息后,我就在黑板上写“到河源的货,13米”,当天没有驾驶员来问,到了6月3日早上9点多的时候,商某,4看到我们在黑板上的信息就来问情况,他问这个到河源的货是拉什么的,我说听玉溪信息部的说是拉轻货,粉末物质,16吨,袋装的。谈好以后,商某,4就和我签了一份运输合同,我把付老板的电话告诉了商某,4,商某,4就和付老板联系,在哪儿装、怎么联系货主都是由商某,4和付老板直接联系。后来商某,4装好货以后没有找到银行就没及时把款打给我,付老板催我打款,我就打电话催商某,4,货主和商某,4在一起,就接过电话和我说“你放心,那个钱不会少你的,我叫玉溪那边的人打给你”,我说好,这个钱是别人的,如果拿不到么就要我赔。过了两分钟姓付那个老板就打电话,说钱不用打给我了,老板会直接把钱给他,我说那就这样,后来就没事了。6月5日早上,商某,4打了一个电话给我,说老乡货被查到了,车被扣了,我问他怎么回事,难道没有看货,他说看了,是一片一片的,他也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有一个人跟车,我问他是不是货主,他说玉溪信息部付老板给的货主的电话和跟车人的电话一致,我说一致那就是货主了。我不知道货主会跟车,我没看到货物,不知道是什么。(2)证人付某,4证实,2016年6月2日下午两三点钟的时候,我接到一个自称姓欧阳的男子的电话,他问我是不是信息部的,我说是,我问他有什么需要帮忙的,他说他有一车泡货。要从昆明运往广东河源,我问他需要什么车,有什么要求,他说要13米的高栏车,防潮,货有16至17吨左右。我问他给多少钱,运费怎么结算,他叫我找一下车看,我说至少要16000元左右,他叫我找着车再说。后来,我就通知昆明几家信息部的有这台事情,其中就有黄某。过了一个钟头左右,黄某就打电话给我,说找着车了,我和黄某就谈运费,她报价15600元,我说要扣掉4000元的信息费和差价,给驾驶员的运费只有11600元,黄某和驾驶员都同意了。我就打电话给欧阳这名男子,我说驾驶员要15600元,他说行,可以。我打电话给黄某,告诉她是在昆明装货,并把欧阳的电话告诉了黄某,黄某就通知驾驶员装货,装货和联系欧阳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当天他们装好货后,我就打电话问黄某要4000元的信息费,黄某说信息费还没收起来,我叫她赶紧要,后来黄某告诉我说因为驾驶员和货主要赶路,过后会打给我,这事我就没放在心上了。过了两天驾驶员打电话给我,问我货主在哪儿,我问他信息费怎么不打来,他说车被扣了,因为货是违禁品,我就打电话问欧阳,欧阳说他会处理这事,后来驾驶员又打过几次电话给我,我发了脾气告诉他不要再找我,信息费都没给我,叫他自己找货主。黄某找驾驶员,驾驶员另外给了她400元信息费,已经支付了。装货前是驾驶员与我联系,欧阳老板没有与我商议由他直接扣除运费差价给我,是由驾驶员汇给我。(3)证人商某,4证实,2016年6月3日早上9点多,我在昆明浩鸿物流园找货源,在四栋12号我看到一家信息部外面的黑板上写着一条信息“有十六七吨的泡货要运到广东河源”,看到后我就进去问工作人员,一个女的,我问到河源的货给多少钱,她说运费11600元,扣掉信息费400元,她问我要不要订,我说订,她说这信息是玉溪一家信息部提供的,本来运费是15600元,但是玉溪这家信息部要吃掉4000元的差价。谈好后,我们就签了合同,运费签成15600元,然后她就把玉溪信息部的电话给了我,我就打给玉溪信息部,问这货是不是确定明天装,他说可以装。后来玉溪信息部就把货主的电话发给我,说是在如意停车场装货,具体地点位于昆玉高速路广卫收费站下行100米,我回信息说“收到,晚上开车过去”。晚上9点17分,玉溪信息部的又发信息给我“车子开过去了吗”,我回信息说“在如意了”,他回信息说好的。到了4号早上八点左右,货主打电话问我车停在哪点,我说在停车场,我睡在车上,后来他就到我的车边找我,叫我把车门打开,车放好一点,他的货已经拉来,开始装货了。后来,他用两张9米6的货车送货来装车,装运工有五六个,是他请来的我看了一下他们装的货,看见货物外面是用编织袋装着,是一片一片的叶子,很薄的,带一点黄色,是机器打过的,我认不出来是什么东西,我有鼻炎,所以味道也闻不到,我问搬运工这是什么东西,货主就插话说“你装你的货,管那么多整哪样”,后来我就没有出声。装了大概两个多钟头,货就装好了,我盖篷布盖了一个多钟头,货主叫我把篷布盖好,货不能淋雨,所以篷布盖了两层。盖篷布的时候货主去吃饭了,昆明信息部的就打电话问我要4000元运费差价,我说现在没空,在盖篷布,等盖好篷布会转款给她。盖好篷布货主转回来了,就说要和我一起去,我打电话给昆明信息部问之前为什么没和我说货主要跟车,信息部的人说货主要跟车就让他跟,这也没什么关系,我也没说什么。之后,我和货主说我要转4000元介绍费给信息部,货主没说话,我找了两个地方都没有找到打款的,货主为了赶时间就叫我不要转款了,他过后会和信息部的交涉。信息部的后来又打电话说不行,这钱必须付了才能走,货主和信息部的在电话中交涉,谈好由货主在卸货以后扣除我的4000元运费,以后由货主支付给信息部。4号中午12点左右,我们就从昆明出来了,我开车,货主坐在副驾驶位置,在车上货主就问我给是经常在云南昆明这边拉货,我说是的,他说信息部的吃我4000元钱,如果以后他有货要拉就直接联系我,信息部的就吃不着我的钱了,我说可以,反正开车就是为了赚钱。后来我们朝着石林、陆某、师某、罗某这个方向走,车刚到收费站就被警察查着了,警察问我拉什么,我说编织袋,警察叫我把车门打开,他们看了以后,不能确定货物是什么,就打电话叫烟草专卖局的过来看,看了以后说是烟草制品不能拉,这时我才知道货是片烟。后来警察问了我和货主的笔录,先问货主,货主出来后和我打招呼叫我等下说是拉到贵州兴义,我当时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只想着尽快处理掉把车开走,就在笔录中按照货主说的说是货物要拉到贵州兴义,实际上是要拉到广东河源。做完笔录,警察又叫我把车开到烟草调拨中心,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又是星期五,警察就叫我们等到礼拜一早上八点半过来处理。后来货主就带我去住旅馆,第二天中午吃了饭以后货主说他有事先走,我说你走了我怎么办,他说没事,等货卸了就可以把车开走,走的时候他给了我1500元钱,说是耽搁着两三天给点钱弥补损失。他走了后我就一个人等着,到了周一早上八点半我准时过去,等警察来了就叫我把车开到仓库那儿卸货,称烟点数完货物后我又把车开出来放到原来的位置。我们运输的是一片一片的叶子,很薄,带一点黄色,机器打过的,都是用黄色、白色编织袋包装起来的,有570包,称后净重16530公斤。我的车是一辆号牌为赣A×××××(赣A×××××)的红色重型厢式半挂车。货主就是和我一起坐车的姓欧阳的男子,他的真名我不知道,家住哪儿我也不知道。信息部的发信息给我的时候就告诉我货主姓欧阳,他的电话和我一起坐车的那个男子的电话一样,出事以后我又打过四五次电话给货主,他每次都接电话,刚开始他对我说他的货没问题,叫我找烟草公司要车,我说烟草公司的人说了不行,要等调查,最后一次通电话我问他为什么不帮我处理这事,他说等他问一下,又过了几个钟头,他打电话说礼拜一他去处理,后来礼拜一我又打给他,他电话就不通了。我们运输的片烟听送货来装的驾驶员说是从玉溪拉过来装的,拉货来的两个驾驶员叫什么我不知道,两辆车都是红色的解放牌货车,车牌号我没看。货主请来的装卸工有五六个男的,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住址、电话。我们准备将烟运到广东河源,具体卖给何人我不知道,我们运输片烟没有合法手续,我是到罗某收费站烟草部门的人来了后才知道是片烟,我以前没见过,我们那里没有生产烟叶,我会抽烟。我见到的这种片烟没有多少味道,与我抽的烟味道很不同。出事以后我找过昆明信息部的人,他们说只能协助我找人,他们帮我联系玉溪信息部,玉溪信息部的说这不关他们的事,他们只是介绍,这事由货主处理。3、被告人欧阳文彬供述及辩解,因为车上拉着烟梗加工过的副产品,没有许可证就被查获,我是押货的,货主是玉溪的,平时都叫付师,货物是在昆明呈贡一个停车场装的货,要拉到贵州兴义,货主说好运费是11000元。烟梗副产品有570包,将近17吨,好像是17.1吨,认不得价值多少,是用编织袋装起来的。我们有货要拉到贵州兴义,前天(2016年6月2日)就把货物信息报给货运信息部,昨天(2016年6月3日)信息部发信息告诉我们说,给你们找到一个运输货物的驾驶员,然后我们就联系驾驶员去停车场装货,货装好后就从昆明出发了,到了金鸡收费站就被警察查着了。我电话上显示很多未知号码,接货人的电话是哪个我记不得了,又怕说错了。我是因为帮吴老板押车,车上查着一片片的黄色的东西,有股烟味,后来东西就被扣押了,烟草公司的人来看了以后说等他们鉴定了看是什么。2016年6月3日早上9点多,我在昆明浩鸿物流园找事情做,也就是打工,一家信息部的老板(是个男子,40多岁,有点胖)见到我就问我,说他那儿有一车货,装货时驾驶员闻见有烟味就有点不想去,认为这是违禁品,不敢拉,怕拿不着钱,叫我跟着押货,代拿运费。信息部的老板说给我1000元,等事情处理掉再给钱,我也闻见烟味,就问信息部的老板究竟是拉什么,信息部的老板说是烟骨头,就是烟筋,不咋个,是废料,我就没有说什么,答应押车。到了2016年6月4日早上10点多的时候,信息部的老板打电话给我,叫我和驾驶员一起走了,后来驾驶员带着我朝兴义方向走,说是到兴义下货。当我们的车辆刚到罗某金鸡收费站时警察查车,他们闻见我们车上有烟味,就问我们拉的什么,我说是烟骨头,他们打开车厢撕了两包货物看,发现里面一片片的黄色东西,有一股烟味,后来东西就被扣了,说是等鉴定。我们运输的是一片一片像纸一样的东西,黄色的,都是用黄色编织袋包装起来的,多少包我记不得了,有多重我也不知道,信息部老板说是烟筋、废料,我闻着有一股淡淡的烟味。信息部的和我说货是付老板的,电话我记不得了,不知道他是哪儿的人,驾驶员姓商,叫什么名字,电话是多少记不得了,信息部的老板叫什么、住哪儿、电话多少我都记不得了。我的目的就是为了得那1000元钱的工钱,钱还没付给我。我没有打通过付老板的电话,我不知道货物从何处来的。在车上,我问驾驶员多少的运费,驾驶员说是一万五千多元的,我说这运费划得着,我们聊了很多,记不得了。装货时我没在,我找着驾驶员时,货已经装好了。我们在装货的时候就知道拉烟梗,也就是我刚才说的烟筋,在车边可以闻到有一股淡淡的烟味。我们没有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许可证,我听信息部老板说是拉烟草废料,认为不会被处理,我们准备运到兴义,信息部老板说到了兴义有人会联系我们,对方的电话也没有告诉我们,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我以前见过烟叶,但是查着的东西不像烟叶,像纸一样的东西。我们是2016年6月4日下午5点多钟被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的民警查着,车上就是我和驾驶员。我不认识付某,4,记不得是否打过电话给他。被查的片烟装货时我不在,我只知道是在货场那儿装的,我到车边的时候货头天就装好了。装车前我没有联系过驾驶员,装车走了之后可能联系过,我记不得了。4、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对查获的物证运输烟片的车辆赣A×××××号货车进行检查,里面是用编织袋包装的烟草制品,经称量,烟叶共计570包、净重16530公斤。5、罗某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2016]34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次查获的烟草薄片16530公斤,其鉴定价格依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云价调控[2016118号)文件第五条第(三)规定:“烟丝和烟草薄片,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等级(GZY)一、二价区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的1.5倍计算”。2015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初烤烟叶中等级(GZY)一、二价区的平均调拨价为47.15元/公斤。烟草薄片16530公斤,价格计算为16530公斤X47.15元/公斤X1.5=1169084.25元,舍尾取整为1169084元。6、情况说明:(1)涉案物品赣A×××××(赣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商某,4驾驶证、行驶证正副证各一份,车钥匙一串,暂由罗某县烟草专卖局保管,待法院判决后再作处理。(2)涉案烟草薄片去向说明,被查获的烟草薄片16530公斤,暂存于罗某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生产经营科转运中心,由转运中心将该批烟草薄片全数调往云南省烟草烟叶公司交售。(3)侦查机关情况说明,根据现有的材料,无法找到欧阳文彬带来装货的两辆货车车主、装车人员,无法获取其材料;经与付某,4联系,付某,4写了一份情况说明邮寄我局,付某,4陈述装货前是驾驶员与其联系装货,欧阳文彬并没有与付某,4商议由欧阳文彬直接扣除运费差价给付某,4,差价要由驾驶员商某,4汇给付某,4;运输合同上收货单位联系人电话号码是玉溪信息部付某,4的电话,黄某在运输合同上写这个号码目的是让驾驶员和玉溪信息部的付某,4联系装货,这个号码并不是收货人的电话,根据现有的材料无法找到收货人。7、运输合同,证实2016年6月4日,商某,4承运货物从昆明到河源,运费总额15600元。8、通话清单,分别证实2016年6月1日至6月7日通话情况:2016年6月1日至6日欧阳文彬与付某,4联系14次;欧阳文彬与黄某无联系;欧阳文彬与商某,46月3日1次、6月4日2次、6月6日6次、6月7日2次联系;付某,4与黄某6月2日5次、6月3日6次、6月4日3次联系;付某,4与商某,46月3日2次、6月6日1次联系;黄某与商某,46月4日4次联系等。9、户口及前科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欧阳文彬出生年月日情况,犯罪时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涉嫌此案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10、查获、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欧阳文彬被查获、到案的经过,属被动到案。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文彬非法运输烟草薄片16530公斤,鉴定价值达人民币116908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未在政府收购期间贩运烟草薄片,作为押运人员应以从犯论处,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罗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烟草薄片16530公斤,赣A×××××(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赣A×××××行驶证正副证1份、商某,4驾驶证正副证1份、车钥匙1串,应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被告人欧阳文彬辩称,我不是货主,我只是人家喊我去押运的,我不知道是什么,只知道是烟筋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但不影响其非法经营的犯罪构成。辩护人高逾斌认为,指控被告人欧阳文彬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主犯从犯也就无从谈起的意见不予采信,请求判决被告人欧阳文彬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文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罗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烟草薄片16530公斤,赣A×××××(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赣A×××××行驶证正副证1份、商付生驾驶证正副证1份、车钥匙1串,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