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之母亲。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向本院交纳孩子2016年7月至12月抚养费18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