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督3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申请人:王某,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后,支付令发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