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生于1990年1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丈八寺镇牛家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901201XXXX。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92年7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太平镇张李村一组25号,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2071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徐某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3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徐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37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