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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XX、赵XX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赵XX,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刑初37号自诉人孙XX,男,应县人。被告人赵XX,男,应县人。被告人赵XX,男,应县人。被告人任XX,女,应县人。自诉人孙XX以被告人赵XX、赵XX、任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XX因与被告人赵XX、赵XX、任XX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孙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XX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伊维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鸿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