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喜与芦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喜,芦宏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08号原告李春喜,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芦宏州,男,55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喜与被告芦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却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