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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春喜与芦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喜,芦宏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08号原告李春喜,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芦宏州,男,55岁,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喜与被告芦宏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却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