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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堂英与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堂英,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095号原告:郭堂英,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堂英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堂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堂英负担。审判员  尤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