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炯诉上海邦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炯,上海邦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炯,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邦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27号447室。法定代表人:刘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炯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炯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邦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案外调解协议,故上诉人王炯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炯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王炯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李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