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卿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某某,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卿某某在成都市新南门车站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将一辆大众帕萨特B5轿车卖给被害人蔡某,同时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伪造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害人蔡某完成交易。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卿某某通过事先安装在车上的GPS发现被害人将车辆停放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加坡商业后街74号小区大门外,遂前往该处并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盗走。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卿某某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卿某某处扣押车牌为川A×××××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GPS发射器一个、假车牌三张、钥匙一串、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现金8700元、银行卡三张、假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再查,被告人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以及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GPS发射器一个、假车牌三张、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假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楷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