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禹城市海水元工贸有限公司、张元东、杨莉、禹城市盛裕纸制品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禹城市海水元工贸有限公司,张元东,杨莉,禹城市盛裕纸制品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11-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住所地,禹城市。被申请人:禹城市海水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元东,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杨莉,女,成年,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禹城市盛裕纸制品厂。住所地,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账户资金等财产(在170万元额度内)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海水元工贸有限公司、张元东、杨莉、禹城市盛裕纸制品厂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7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敏人民陪审员 魏玉玲人民陪审员 赵延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