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雪保、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刘雪保,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1840号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青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62869335X。法定代表人:朱志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铎,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雪保,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蕊,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巨野县(系被告刘雪保近亲属)。被告: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韩岗镇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84544887F。法定代表人:盛勇,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8662279W。负责人:姜子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丕超,男,住大地财险菏泽,系大地财险菏泽支公司职工。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保、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刘雪保驾驶的登记在被告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的鲁H×××××号重型货车。2017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铎、被告刘雪保诉讼代理人刘洪蕊、被告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营运损失等共计5万元,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刘雪保驾驶鲁H×××××、鲁R×××××号挂重型货车行驶至G35高速公路209公里650米处,与李国柱驾驶的鲁R×××××、鲁RB1**挂的重型货车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刘雪保负全部责任,受损车辆及货物经菏泽市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为损失44854元,另有车辆营运损失4000元,因鲁H×××××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请求支持诉请。被告刘雪保答辩称,事故属实,对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依法赔偿,车辆在中国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答辩称,在核实事故真实性及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运输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法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属于商业险保险责任且无免赔拒赔的情况下,按照商业险约定赔偿,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货运损失应提供货运清单及相关购货发票。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承担范围。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刘雪保驾驶鲁H×××××重型货车行驶至G35高速公路209公里650米处,与李国柱驾驶的鲁R×××××、鲁RB1**挂的重型货车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第371714920170022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雪保负全部责任,李国柱无责任。鲁RB1**挂车登记在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RB1**挂车车辆及货物损失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委托,菏泽市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菏万通公估(2017)50号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估价结论书,评估鲁RB1**挂车车辆和货物损失为44854元。评估费2000元。鲁H×××××重型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限额100万),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院认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第371714920170022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雪保负全部责任,李国柱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举证的菏泽市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估价结论书,被告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称交警队单方委托,未通知我方,要求对货物损失申请重新评估。经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属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资质合法且属第三方意见,另鲁RB1**挂车的车辆及货物损失已丧失鉴定评估条件,故被告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要求重新评估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举证菏泽联运公司与费县华辰板材厂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证明停运损失18500元的证据。被告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称协议签订时间是在事故发生之后且约定的起运时间也是在事故发生之后,与本案无关。经庭审质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属举证不能,对被告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的损失本院确认为车辆和货物损失44854元,鉴定费2000元。因鲁H×××××重型货车在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限额100万),且在保险期间内。故大地财险邢台支公司应在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2000元,其余损失部分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赔偿42854元。鉴定费2000元应由被告刘雪保赔偿,被告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赔偿44854元。二、被告刘雪保赔偿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元,被告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巨野遨宇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刘雪保承担,被告梁山环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