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襄涛与被申请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襄涛,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72号申请人严襄涛,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华向刚,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祥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康,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严襄涛与被申请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严襄涛与被申请人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一、陕西庆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支付严襄涛借款60000元,严襄涛放弃借款利息的执行;二、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及垫付诉讼费650元,余款自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每个月底前偿还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面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