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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914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檀俊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檀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4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曹冲组。法定代表人:尹永国。被执行人:檀俊发,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檀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檀俊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檀俊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