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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16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华、被告人胡某某等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3日5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喜顺牌四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鹤岗市工农区新世纪转盘道“农业银行”前环行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彭某某(女,84岁)撞倒,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6日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某某赔偿彭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已全部支付完毕,彭某某的家属表示对胡某某予以谅解。经侦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在事故现场被交通警察带回公���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喜顺电动车合格证、用户保修卡、购买收据、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玥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宏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