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守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022号原告: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129巷28号2门1号。法定代表人:徐广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守彬。原告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山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