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玉西与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西,李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19号原告:徐玉西,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玉明,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徐玉西与被告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徐玉西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西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玉西负担。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阚铁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