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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玉西与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西,李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19号原告:徐玉西,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玉明,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原告徐玉西与被告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徐玉西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西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玉西负担。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阚铁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