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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贺元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恢346号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贺元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2007)象民一初字第101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元春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恢346号【原执行案号(2008)象执字第3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