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建强、连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强,连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泽平,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建强与被执行人连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连泽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王建强支付欠款6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费7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94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