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自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明,李伟,周志华,付秀丽,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82号申请人:李自明,男,生于1951年12月30日,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李伟,男,生于1972年4月10日,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周志华,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付秀丽,女,生于1964年7月15日,汉族,住沈丘县,系周志华之妻。被申请人周伟,男,生于1987年12月16日,汉族,住沈丘县,系周志华之子。申请人李自明、李伟诉被申请人周志华、付秀丽、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自明、李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志华、付秀丽、周伟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志华、付秀丽、周伟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李伟拥有的车牌号为豫P×××××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志华、付秀丽、周伟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周志华、付秀丽、周伟不足部分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三、查封申请人李伟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豫P×××××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周志华、付秀丽、周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冬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