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树平、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平,陈庆辉,陈新辉,陈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665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平,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县。被执行人陈庆辉,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新辉,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淑兰,女,195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陈树平与被执行人陈庆辉、陈新辉、陈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树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庆辉、陈新辉、陈淑兰共同偿还借款3825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庆辉、陈新辉、陈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庆辉、陈新辉、陈淑兰与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8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庆辉、陈新辉、陈淑兰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连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