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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徐洪海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徐洪海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906号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徐洪海,男,年龄不详,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与被告徐洪海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