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653号原告:吴某1,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秀,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