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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勇与广东顺德信而达制冷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裕富宝酒店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广东顺德信而达制冷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裕富宝酒店用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975号原告:刘勇,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一泓、游晓芳,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广东顺德信而达制冷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工业区南一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信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裕富宝酒店用品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号楼*层308。经营者:叶钟兴。原告刘勇与被告广东顺德信而达制冷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裕富宝酒店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刘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裕富宝酒店用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勇撤回对福州市仓山区裕富宝酒店用品店的起诉。审 判 长  梁肖飞人民陪审员  吴涵生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