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雪莲与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莲,李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992号原告:王雪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菊河乡。被告:李清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王雪莲与被告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雪莲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李清华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王雪莲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