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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雪莲与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莲,李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992号原告:王雪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菊河乡。被告:李清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王雪莲与被告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雪莲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李清华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王雪莲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