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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723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牛某,女,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兼书记员 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