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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占利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468号起诉人高占利,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2日,陕西省甘泉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63********,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安家坪村委会***号。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高占利所持的以甘泉浩鑫工贸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起诉状,要求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立即支付材料款443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占利所持起诉状,无甘泉浩鑫工贸有限公司印章,亦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未提供该公司授权委托书,虽经本院限期补正,但在规定期间未能补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占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泉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