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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吉连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吉连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3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负责人:贾志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连祥,男,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吉连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尚陆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