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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7、李某5、李某8、李某6、崔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9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崔某,李某8,李某9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0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号。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3,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北里*号楼2门***号。被执行人李某4,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5,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6,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7,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崔某,女,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8,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9,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李某1与李某7、李某5、李某8、李某6、崔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9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7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北里5号楼5幢1310号房屋归李某1所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李某1分别给付李某3、李某4、李某2房屋折价款二万九千二百四十六元;分别给付李某5、李某6房屋折价款四万三千八百六十九元:给付李某7房屋折价款八万七千七百三十八元;分别给付崔某、李某8房屋折价款四万三千八百六十九元:给付李某9房屋折价款八��七千七百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李某3、李某4、李某2共同给付李雪芬一千四百二十元;李某5、李某6共同给付李雪芬一千四百二十元;李某7给付李雪芬一千四百二十元;崔某、李某8共同给付李雪芬一千四百二十元、李某9给付李雪芬一千四百二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李某1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案件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50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