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广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广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626号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33号。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恩鸿,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友,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广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