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云健、张典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健,张典,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健,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典,男,199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张云健(本案上诉人),系上诉人张典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龚健,镇长。上诉人张云健、张典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行初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健、张典以已与被上诉人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好矛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云健、张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云健、张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郁 娟审判员 谭松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 媛 来自